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
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(草案)
第一條 總則
為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推動協會發展,規范和完善協會為會員服務的范圍、方式和內容,確保協會充分為廣大會員提供有效服務,特制定協會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 依據
根據《民政部、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民發[2003]95號)、北京市民政局社團管理部門和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會費收取的規定、北京建筑節能與環境工程協會章程,參照其他行業協會的會費標準,結合本協會的工作特點,特制定本標準和管理辦法。
第三條 會費標準
團體會員單位2000元/年;理事單位、監事單位4000元/年,副會長單位15000元/年,會長單位20000元/年。
第四條 收取會費向會員單位提供的基本服務
定期向企業進行相關文件政策宣貫、推送行業信息、提供相關供法律咨詢;組織行業技術交流會、組織專家進行專項技術指導、修訂及編寫行業和產品標準。
第五條 會費的收取
1、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時繳納會費。
2、會費收取時間為:被批準入會后一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,此后每年該月即為該會員單位繳納會費的時間。
3、會費通過銀行轉賬或匯寄,交支票,盡量減少現金繳納。
第六條 會費的使用和管理
1、會費主要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,以及按照協會宗旨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;
2、協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按照《北京市建設工程物資協會財務管理制度》嚴格管理;
3、協會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會費收支情況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;
4、在年檢時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。
第七條 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的調整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。
第八條 本會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。
第九條 本辦法經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自通過之日起生效。